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要点与法条分析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追索要点与法条分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深刻理解工程款拖欠对施工企业的重大影响。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是否构成违约,以及施工企业如何有效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我们结合具体法条进行逐条分析:
第一,关于合同效力与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施工企业已完成施工并竣工验收,发包方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已违反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
第二,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依据《民法典》第195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的,诉讼时效中断。我们律师团队指导当事人通过发送催款函、对账单等方式,有效中断了诉讼时效,确保债权未过3年时效期间。
第三,关于工程款利息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LPR计算。我们主张了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获得法院支持。
第四,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我们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最长18个月,依据司法解释一第41条)主张了优先受偿权,保障了债权实现。
第五,关于财产保全。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3条,我们申请法院查封了发包方的银行账户及部分资产,有效防止了资产转移,为后续执行提供保障。
综上,施工企业在工程款纠纷中应重点把握合同审查、证据保全、诉讼时效中断及优先受偿权行使。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