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获赔15万:劳动关系认定胜诉解析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3

工地受伤获赔15万:劳动关系认定胜诉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中,常遇到用人单位以“合伙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伙关系?我们依据法律规定,逐条分析如下:

一、劳动关系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范某某与公司未签合同,但【劳动合同法】第7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我们律师团队通过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证据,证明范某某实际接受公司管理并从事日常业务,符合劳动关系本质。

二、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责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本案中,公司未与范某某签订合同,法院据此判决支付双倍工资差额93000元,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三、拖欠工资与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同时,依据第46条,因公司未缴社保、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离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法院判决支付拖欠工资45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5000元,正是基于上述规定。

四、驳回“合伙关系”抗辩
公司主张的“合伙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关系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本案中,公司按月发放工资、范某某接受管理,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我们律师团队提交的银行流水、合同签章等证据,彻底驳斥了公司的抗辩。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