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差额争议:鉴定结论无溯及力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工伤待遇差额争议:鉴定结论无溯及力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是否具有溯及力,以及社保缴费基数争议下企业补足差额的具体责任边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本案中,劳动者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六级伤残的初次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已按六级标准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视为其对鉴定结论的认可。该鉴定结论已发生法律效力,企业依据该结论支付伤残津贴,属于履行法定义务。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是对职工当前伤残状况的最新评估,不撤销此前生效的初次鉴定结论,且不具备溯及既往的法律效力。因此,企业无需补发2022年5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伤残津贴差额,劳动者要求按二级标准补发差额的诉求,于法无据。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及《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若企业缴费基数低于实际工资,导致劳动者待遇降低,企业应依法补足差额。但劳动者主张的计算公式和基数存在错误,索赔金额明显夸大,企业仅需在法定范围内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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