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侵权案:硅胶美妆辅助器销售方被判赔3万元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1

发明专利侵权案:硅胶美妆辅助器销售方被判赔3万元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甲公司诉乙公司发明专利侵权案(案号:(2021)粤0304民初44066号),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及乙公司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本所律师通过公证取证与技术比对,成功维护了专利权人权益。以下结合具体法条分析:

一、侵权认定:被诉产品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我们律师团队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握持部、杆部、连接管、蘸取部】等全部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逐一比对,确认被诉产品具备上述所有特征,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法院最终采纳该认定。

二、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依据《专利法》第70条,合法来源抗辩需满足【善意】与【合法来源】双重要件。我们指出:被诉产品上印有涉案专利号“ZL201610813906.4”,乙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商,应知晓印有他人专利号的产品涉嫌侵权;其采购价格(1.3元/只)明显低于甲公司专利产品价格(2.5元/只),且未要求供应商提供专利授权证明,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法院据此认定乙公司不构成善意,抗辩不成立。

三、赔偿数额的确定
法院依据《专利法》第65条,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类型、乙公司销售规模及侵权故意,酌情判决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30000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