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经理用前东家信息获不起诉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公司总经理用前东家信息获不起诉
张女士任职某公司总经理时,为拓展业务,将原单位获取的2513条业主信息提供给新公司使用。她原以为只是“行业惯例”,却没想到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提醒您:这类行为法律风险极高,但并非没有辩护空间。
我们律师团队复盘了杨某某案件:他在原公司合法履职时获取了业主姓名、电话、房产信息,离职后将这些信息提供给现公司用于推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律师团队从三个关键点切入辩护。
第一,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杨某某获取信息时是在原公司履职期间,信息系业主购房时自愿提供,并非通过窃取、购买等非法手段获得。我们主张,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第二,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根据司法解释,提供其他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才入罪。虽然特殊主体减半计算,但杨某某在原公司时并非专门负责信息管理,离职后提供信息,不应适用减半规则。
第三,自首与认罪认罚。杨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我们律师团队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强调其法律意识淡薄、未造成严重后果、深刻悔罪。最终,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起诉决定。
【注意】企业高管使用前东家客户信息是高风险行为。即使未被刑事追诉,也可能面临民事赔偿。我们建议:离职时彻底交接数据,不带走任何客户信息;若已发生类似情况,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