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案逆转胜诉,挽回1700万损失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信用证欺诈案逆转胜诉,挽回1700万损失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此案中代理中国电建某公司,成功应对丽江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信用证欺诈行为,最终为客户挽回1700余万元损失。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丽江公司是否有权以【单据不符】为由拒付,以及电建公司能否主张【信用证欺诈例外】请求法院中止支付。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信用证欺诈包括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单据。本案中,丽江公司开证时提交的【设备验收单】系伪造,符合欺诈认定标准。同时,依据该规定第9条,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发现欺诈行为,可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我们提交的证据显示,丽江公司在单证不符被拒后,迅速将信用证转让给第三方融资,意图转移风险,进一步佐证其欺诈意图。

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即使信用证已转让,若欺诈行为成立,法院仍可裁定中止支付。我们通过调取信用证开立资料、银行议付记录及合同履行邮件,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对方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丽江公司构成信用证欺诈,银行中止支付,电建公司无需承担付款责任。

本案启示企业: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不保护欺诈行为;证据是反欺诈的关键,需妥善保管合同、邮件等全过程文件。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