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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止付:上海金融法院裁定中止支付10万美元

2026-06-09 阅读约1分钟 13 次阅读

信用证欺诈止付:上海金融法院裁定中止支付10万美元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受益人利用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通过交付石头替代货物、伪造提单等行为实施欺诈,开证申请人如何及时申请止付以止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受益人伪造单据或提交内容虚假单据,应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我们律师团队分析,本案中,被申请人两个订单分别涉及【货物变石头】和【伪造提单】,均符合上述规定。具体而言:第一,第一个订单中,货物经海关查验为石头,公安机关已立案,构成实质性欺诈;第二,第二个订单中,受益人提交的提单经核实系伪造,正本提单仍存于装货港,违反单据真实性要求。根据第九条,法院在认定欺诈后,可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款项,但申请人需提供担保,防止止付错误造成损失。上海金融法院最终支持止付,基于【高度盖然性】标准,确认伪造提单及欺诈嫌疑,且开证行虽已拒付,但受益人仍可能修改不符点重新交单,存在紧急风险。我们提醒企业:遭遇信用证欺诈时,应【立即收集证据】,包括合同、报案记录、货运证明及信用证文件,并向法院申请止付。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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