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后的二倍工资差额能否支持?
山河动态 2025年12月8日 1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后的二倍工资差额能否支持?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但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超过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若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自然是没有问题,但其若主张满1年后的二倍工资差额,此时能否得到支持呢?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有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的,则应当继续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有权主张与用人单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这就意味着,若存在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者仅能主张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前一日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最长期限为11个月。
同时,劳动者也不得以用人单位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日起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1.该情形的适用前提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用人单位自身原因所致。
2.理由或依据在于:其一,在此情形下,在法律上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存在一份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存在继续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且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对于用人单位相当严厉,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亦是一种较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已经令用人单位承担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之后,不宜再令其承担二倍工资的双重惩罚,否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负担过重。
其二,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稳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可以”“应当”“视为”三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二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二)案例支撑:人社部、最高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案例11
案例11.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应当支付第二倍工资?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万某与食品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毎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上述条款可知,用人单位支付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情形包括两种:
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二种情形中的“本法规定”,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即“(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一年的法律后果的拟制规定,并非有关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于此种情形的法律后果也作了相同的分类规定。
本案中,万某于2016年8月1日入职,食品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2017年8月1日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之间视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非《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食品公司无须向万某支付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故依法驳回万某的仲裁请求。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兼职仲裁员,武汉市“人社+工会”劳动争议裁调对接工作室 调解员。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所学专业为法学,自2021年12月起开始以调解员身份接触、处理劳动仲裁案件,此后又以书记员身份参与处理劳动仲裁案件。自2023年7月经培训取得仲裁员证以来,先后在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东湖办事处、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及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仲裁员,以仲裁员身份处理劳动仲裁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