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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前专利无效判定实务指南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4 次阅读

执行前专利无效判定实务指南

【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曾代理一起典型案例:甲公司持有一项关于机械装置的发明专利,拟向乙公司主张侵权责任并申请诉前禁令。乙公司认为该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某公开技术文献完整披露,不具备新颖性,遂委托我们团队在甲公司执行前启动专利无效判定程序。

  【争议焦点】

  【一、】如何认定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从而构成无效情形?

  【二、】在执行启动前,当事人能否通过行政程序阻断专利权的执行基础?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专利无效的法定情形

  (一)根据《专利法》第45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我们团队认为,这是启动专利无效判定程序的核心法律依据。

  (二)《专利法》第22条明确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若涉案专利在申请日前已被公开使用或为公众所知,即不符合新颖性要求,应被宣告无效。

  【二、】关于执行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效力

  (一)《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意味着,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权利人基于该专利的执行行为(如申请禁令、请求赔偿)即丧失法律依据。我们团队提示,在执行程序启动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有效阻断执行进程。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进一步明确,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诉讼。因此,在执行前及时启动无效判定程序,具有程序上的战略价值。

  【裁判规则/处理要点】

  【一、】证据收集必须全面且指向明确。我们团队建议,当事人应重点收集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的专利文献、科技论文、产品说明书、销售记录等,用以证明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证据形式应符合《专利审查指南》关于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要求。

  【二、】无效宣告请求书必须规范填写。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6条,请求书应当说明理由,并附具证据。我们团队强调,理由部分需逐项援引具体法条(如《专利法》第22条),并对应分析证据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差异或重合点,避免泛泛而谈。

  【三、】参加口头审理是程序关键环节。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后,会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0条组织口头审理。我们团队建议,当事人应委托专业律师出庭,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公开性和技术比对进行质证,尤其要针对对方可能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进行预判和反驳。

  【律师建议】

  在执行前对专利进行无效判定,是有效应对侵权指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策略。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当事人应在收到侵权警告或起诉通知后立即启动证据收集和无效宣告程序,切勿等待执行措施实际发生。同时,注意把握《专利法》第45条规定的“任何时间”均可提出请求的程序优势,但越早行动,阻断执行的效果越明显。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专利无效判定依据《专利法》第45条和第22条,核心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 执行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可阻断侵权诉讼或禁令申请,依据《专利法》第47条。

  ● 证据收集应聚焦专利申请日前的公开技术资料,并严格符合《专利审查指南》要求。

  ● 无效宣告请求书必须逐项引用法条并附具证据,口头审理是质证关键环节。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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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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