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连带清偿责任成功案例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执行和解协议保证人连带清偿责任成功案例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2025)豫1526民初4688号保证合同纠纷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执行和解协议中保证条款的效力、债权人能否直接起诉保证人、利息约定是否合法。以下结合具体法条逐条分析。
一、执行和解协议中保证条款的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的担保条款,在债务人未履行时,债权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就担保内容另行起诉。本案中,被告周某自愿在协议中签字作为连带保证人,该条款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二、债权人直接起诉保证人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688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有权选择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向债务人追索。我们律师团队据此直接起诉周某,有效缩短了追索周期。
三、利息约定的合法性。协议约定年利率13.8%,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的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四、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协议约定保证期间1年,自2024年8月1日起算。原告于2025年7月14日起诉,符合《民法典》第692条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未超过期间。
法院最终判决周某对剩余债务205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们律师团队在诉讼策略中放弃违约金20000元,集中主张核心债权,降低了诉讼风险。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