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无转账记录,律师助遗孀追回45万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1
丈夫借款无转账记录,律师助遗孀追回45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关注到(2025)苏0492民初655号民间借贷案,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仅凭借条无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我们律师团队现结合具体法条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借贷合意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出借人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证明借贷合意。本案中,原告持有借条,初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意思表示。
第二,关于款项交付的证明。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6条,原告仅依据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未收到款项的,应当结合借贷金额、交付方式、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无转账记录,被告辩称借条系“为宽心而写”,试图否认交付事实。
第三,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视听资料为法定证据类型。我们律师团队在诉前与被告电话沟通并录音,被告明确回应“我要是能有三五千还是少他钱”,该陈述未否认欠款45万元,仅表达无力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0条,该录音证据与其他证据结合,可形成完整证据链。
第四,关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法院对证据审查后,确信待证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本案录音中被告承认欠款,结合借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本案启示:通话录音在无转账凭证案件中具有关键作用。录音内容应明确提及欠款金额,对方未否认即可作为补强证据。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