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专利却被起诉侵权的应对策略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注意到,不少当事人虽持有有效专利,却仍被他人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至法院。这种情形看似矛盾,实则源于专利权的排他性与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之间的复杂关系。根据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专利授权并不等同于使用行为必然不构成侵权。例如,在后申请的专利可能落入在先专利的保护范围,导致合法持有人在实施自身专利时仍需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我们结合《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当事人提供系统应对方案。
【一、法律背景】
(一)专利权的相对性与交叉保护规则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然而,专利授权仅表明该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并不排除其与在先专利存在权利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进一步明确,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在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即便被诉侵权人拥有在后专利,仍可能构成侵权。
(二)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救济功能
《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这一制度为被诉侵权人提供了对抗权利滥用的重要法律工具。
【二、核心规定】
(一)《专利法》第59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专利法》第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专利法》第70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务要点】
(一)立即固定证据并分析权利边界
收到起诉状后,我们团队建议当事人第一时间保全以下材料:专利证书、专利申请文件、研发过程记录(如实验数据、设计图纸、会议纪要)、产品实物及销售合同。同时,对照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逐项比对自身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保护范围。若涉及方法专利,需特别注意技术特征的全面覆盖原则。
(二)启动专利稳定性评估与无效宣告程序
我们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原告专利进行检索分析,重点核查其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若发现其专利存在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修改超范围、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等瑕疵,可依据《专利法》第45条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实践中,无效宣告程序常能有效中止侵权诉讼,为当事人争取谈判空间。
(三)审查自身专利是否存在权利冲突
当事人需确认自身专利是否属于从属专利,即其技术方案虽具备新颖性,但全面覆盖了在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A公司拥有一项基础电路专利,B公司在此基础上增加新功能获得专利,但B实施时仍需A公司许可。此时,B公司可依据《专利法》第51条主张交叉许可。
(四)评估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性
若当事人能证明被诉侵权技术属于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可依据《专利法》第62条主张不侵权。我们建议通过专利数据库、专业期刊、产品说明书等渠道收集现有技术证据,例如某型号产品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
(五)制定诉讼与和解的并行策略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团队会结合案件事实、双方专利布局及市场影响,综合评估和解方案的可行性。常见的和解方式包括:专利交叉许可(《专利法》第51条)、支付合理许可费、技术合作开发等。若对方存在恶意诉讼行为,我们可依据《专利法》第68条主张赔偿合理维权费用。
【四、律师提示】
面对有专利仍被起诉的困境,当事人应当保持理性,切忌因持有专利而盲目自信或消极应对。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在收到起诉状后15日内完成证据固定与初步法律分析,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利稳定性检索。若涉及复杂技术比对或跨区域诉讼,请及时联系我们团队,我们将结合《专利法》第65条关于侵权赔偿计算规则,为您制定最优应对方案。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持有专利不必然排除侵权风险,需依据《专利法》第59条逐项比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 收到起诉后应第一时间固定专利证书、研发记录、产品实物等证据,并评估对方专利稳定性。
● 若对方专利存在瑕疵,可依据《专利法》第45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中止诉讼程序。
● 现有技术抗辩(《专利法》第62条)和合法来源抗辩(《专利法》第70条)是重要防御手段。
● 建议同步推进诉讼应对与和解协商,交叉许可(《专利法》第51条)是常见解决方案。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