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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外观专利却被诉侵权如何应对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4分钟 2 次阅读

有外观专利却被诉侵权如何应对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接待了一位客户,其拥有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却在市场上被另一专利权人起诉侵权。客户感到困惑:自己明明已获授权,为何还会被诉?这一情形在法律实务中并不少见,核心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与侵权判定标准不同】。

【一、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以一则虚构案例引入:张某于2022年获得一项“智能水杯”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23年投入生产销售。2024年,张某收到法院传票,被李某起诉侵犯其于2021年申请的“便携水杯”外观设计专利权。张某认为自己已获专利授权,不应构成侵权,遂委托我们团队代理应诉。

【二、争议焦点】

  (一)张某已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是否必然不构成对李某专利的侵权?
  (二)张某应如何证明其产品未落入李某专利的保护范围?

【三、法律分析】

  (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与侵权判定标准不同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专利授权仅表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认为该设计符合授权条件,但【不意味着该设计不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张某的专利虽获授权,但仍需接受侵权判定审查。

  (二)侵权判定的核心规则: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人民法院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不应对局部设计进行割裂比较。我们团队需要对比张某产品与李某专利,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

  (三)在先使用或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

  根据《专利法》第75条第2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同时,根据《专利法》第23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如果张某能够证明其产品在李某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销售或使用,则可主张【现有设计抗辩】。

【四、裁判规则与处理要点】

  (一)核实对方专利的有效性

  我们团队建议客户首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查询对方专利的法律状态,确认其是否有效。若对方专利存在无效理由(如缺乏新颖性或与现有设计近似),可向专利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从而从根本上化解侵权风险。

  (二)收集在先使用或公开证据

  客户应尽快整理产品设计图纸、研发记录、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材料等,以证明其产品在对方专利申请日前已公开。根据《专利法》第75条,此类证据可作为【不侵权抗辩】的有力支撑。

  (三)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侵权比对

  我们团队会委托具备资质的专利评估机构,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及司法解释第11条,对双方产品进行外观设计近似性比对,出具专业分析报告。若比对结果显示整体视觉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核心要点】

●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不意味着不侵权,授权与侵权判定标准不同,需单独分析。
● 侵权判定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规则,依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及司法解释第11条。
● 客户可主张现有设计抗辩或在先使用抗辩,依据《专利法》第23条及第75条,需提供在先公开证据。
● 应对被诉侵权的关键步骤包括:核实对方专利有效性、收集在先证据、委托专业侵权比对。
● 专业律师介入可有效制定应诉策略,包括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组织不侵权抗辩证据链。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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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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