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元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关键证据链如何击破?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1

亿元票据诈骗案不起诉,关键证据链如何击破?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近期复盘了一起亿元票据诈骗案的辩护过程,当事人刘某某最终被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以下是针对本案常见问题的法律解答。

Q1:我只是在融资活动中“传话”或“陪同谈判”,并未伪造资料,会被认定为票据诈骗吗?
A:不一定。我们律师团队在代理本案时发现,票据诈骗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直接参与伪造虚假资料】或【使用虚假票据】。本案中,融资所用的虚假合同、单据均由实际控制人张某及其下属制作,刘某某仅作为“传话人”参与,未亲手伪造。如果银行放款依据的是他人制作的书面材料而非你的口头陈述,且你未参与核心造假环节,则【难以认定构成犯罪】。

Q2:我在会议上被介绍为“某总”,但未主动否认,这算“冒充央企领导”诈骗吗?
A:这需要区分时间节点。我们律师团队指出,本案中会议召开时融资【早已完成】,会议目的是商讨续作问题,与最初放款行为无关。法律上,票据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是导致银行放款的直接原因。如果你在融资结束后才被误称身份,且未主动否认,这种“默认”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

Q3:银行放款前已经审查过公司背景,我的参与会导致银行“被骗”吗?
A: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因你的行为陷入错误认识。我们律师团队分析,本案银行采用“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主要审查票据真伪而非融资人身份。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银行因刘某某的参与而受骗。如果银行放款决策【不依赖于你的身份或陈述】,即便你未参与,融资仍会完成,损失仍会发生,那么你的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Q4:我在融资中只拿了中介费,没有分赃,会被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吗?
A:不会当然认定。我们律师团队强调,非法占有目的需要证明行为人意图将资金据为己有或挥霍。本案中刘某某获得的钱款性质为【中介费】,而非分赃,且其始终认为项目真实,未参与资金支配。如果资金被他人控制、使用,而你仅收取合理报酬,司法机关通常【不会认定你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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