胰腺炎误诊为癌,两家医院共担责50%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0
胰腺炎误诊为癌,两家医院共担责50%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当患者因【胰腺炎被误诊为胰腺癌】并接受不必要手术后死亡,两家医院的责任应如何划分?法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最终判决某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承担40%责任,河北某第三医院承担10%责任,合计赔偿约119万元。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8条、第122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河北某第三医院的过错。该院在患者因乏力、纳差就诊时,未能及时查明胆囊结石、胰腺炎等病变,且未充分评估激素冲击治疗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1221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认定其过错为轻微原因,法院据此判令其承担10%责任。
第二,关于某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的过错。该院在术前诊断依据不充分(仅临床怀疑胰腺体尾部癌)的情况下,直接行胰体尾癌根治术,且未进行冰冻切片病理检查以明确诊断,导致患者接受了不必要的大手术。术后患者出现胰瘘、胃瘘、肠瘘等严重并发症并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意见认定其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建议40%),法院予以采纳。
第三,关于多医疗机构共同侵权的责任划分。我们律师团队强调,当患者辗转多家医院时,应申请对【全部医疗机构】进行统一鉴定,明确各自的过错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分别认定两家医院的责任比例,并允许被侵权人按照赔偿标准较高的医疗机构所在地标准(北京)计算赔偿总额,充分保障了患方权益。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