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如何从病历发现医院过错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0
医疗纠纷中如何从病历发现医院过错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始终将病历视为还原诊疗过程最直接、最客观的证据。一份看似普通的病历,往往隐藏着医院过错的蛛丝马迹。以下我们结合具体法条与案例,逐条分析如何从病历中锁定医院责任。
一、诊疗记录审查:时间、内容、签名
审查病历的第一步是核对诊疗记录的时间线。在陈某案((2021)粤0306民初21065号)中,产妇入院后出现胎监异常,但医院未及时记录并采取干预措施,延误了最佳分娩时机。这一时间节点的缺失,成为认定医院过错的关键证据。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同样重要。在胡某某案((2018)粤0309民初2379号)中,医院未记录新生儿的胆红素测定结果,导致无法评估黄疸进展,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存在胆红素监测不足的过错。此外,医嘱、病程记录、护理记录等应有相应人员签名。如易某某案((2022)闽0203民初11574号)中,临时医嘱单缺乏医师、护士签名,虽被解释为系统打印问题,但仍反映出病历管理不规范,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3条关于签名的要求。
二、知情告知审查:签字不等于免责
知情同意书是医院履行告知义务的书面凭证,但【注意】有签字不代表医院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在王某某案((2024)粤0305民初5956号)中,医院虽让患者签署了手术同意书,但术中发现的特殊风险(左侧喉返神经紧密粘连)未再次告知家属。鉴定意见指出,医院未尽到术中告知义务,构成过错,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规定。审查知情告知时,我们律师团队建议关注:是否告知了替代医疗方案;是否解释了特定风险的发生概率及后果;是否有紧急情况下的告知记录。
三、病情观察审查:从异常到应对
医院对患者病情变化的观察是否及时、处理是否得当,是判断过错的另一重点。在吴某案((2022)粤0311民初4095号)中,患者ERCP术后出现血压下降、心率减慢,医院虽暂停操作、补液,但未进一步排查气体栓塞可能,导致延误诊断。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存在观察不足的过错,违反《民法典》第1221条关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规定。病历中应完整记录病情变化及应对措施,如果出现异常指标而未予重视,或未按诊疗规范进行复查、会诊,都可能构成过错。
四、医疗措施审查:是否符合诊疗规范
医疗措施的得当与否,需对照当时的诊疗规范。在周某某案((2024)粤0307民初28202号)中,医院为患者实施“肖氏手术”,这是一种探索性手术,未被指南推荐。鉴定机构认为,医院术前评估不充分、手术指征把握不严,存在过错,违反《民法典》第1221条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3条关于诊疗活动应当遵循相关规范的要求。审查医疗措施时,可参考国家卫健委发布的诊疗指南、中华医学会等专业学会的专家共识、权威教科书及医学文献。
五、病历的真实性审查:发现伪造、篡改
实践中偶有病历被伪造、篡改的情况。我们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发现端倪:对比不同时间节点的记录是否矛盾;检查医嘱执行时间与实际是否吻合;申请笔迹鉴定或电子数据鉴定。在易某某案中,当事人曾质疑病历被篡改,但经审查,医院解释为系统打印格式问题,未影响实质内容,最终法院未采信篡改主张。但若发现篡改,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病历审查是一项严谨的技术工作,需要医学与法律的深度结合。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