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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术后脑损伤,医院为何承担全责

2026-06-10 山河律师 阅读约1分钟 2 次阅读

新生儿术后脑损伤,医院为何承担全责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分析此案,争议焦点在于医院在麻醉复苏过程中的医疗注意义务是否尽到,以及其过错与患儿脑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并造成患者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首次鉴定认为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5%,但重新鉴定依据【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指出,医院未充分监测患儿麻醉复苏期的生命体征变化,未能及时识别并处理休克前兆,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22条关于医师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规定。具体而言,患儿术后所用药物与休克发生时间高度关联,医院未能排除药物不良反应,也未采取预防性干预措施,该过失与患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等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医院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我们律师团队强调,本案关键系对鉴定意见的专业质证,首次鉴定在病因推断上适用标准不当,经申请重新鉴定后纠正。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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