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题:发明专利侵权案胜诉,销售方赔18万
张女士在微信上向博某公司采购了一批混合管,本以为只是普通交易,没想到竟卷入一场专利侵权纠纷。小王作为公司法务,收到法院传票时一头雾水:“我们只是销售方,产品来源合法,怎么就要赔18万?”今天,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就来聊聊这起典型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某公司拥有一项名为“静态混合管”的发明专利,专利号XXXXXXXX13.6,申请于2010年,保护期较长。2024年,某公司发现博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一款混合管产品,初步比对后认为技术特征与自家专利高度相似。于是,委托律师团队展开维权。
我们律师团队第一步是微信公证取证。指导某公司以“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与博某公司工作人员微信沟通采购,对聊天、转账、收货全程公证。最终购得300支产品,支付1140元,包装上印有博某公司商标。这一步锁定了销售事实。
第二步是技术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静态混合管,核心特征包括管状主体、多个静态混合单元、交叉混合叶片、叶片上的定位结构(凸起和凹槽)等。我们当庭拆封实物,逐一比对:被诉产品同样有管状主体、多个混合单元、交叉叶片、叶片边缘的凸起和凹槽。结论是:全部技术特征相同,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第三步应对合法来源抗辩。博某公司声称产品有合法来源,但拿不出进货合同、发票或付款凭证。我们指出:产品包装印有博某公司商标,微信记录显示其工作人员以公司名义销售,足以认定博某公司是销售者,抗辩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定:侵权成立,博某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无证据支持。考虑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技术含量高,博某公司只销售未制造,产品单价低(3.36元/支)、销售规模不大,专利剩余保护期短(约5年),以及某公司为维权支出公证费、购买费、律师费等,最终判决博某公司停止销售、赔偿18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
【注意】本案关键点在于:微信公证取证固定了销售证据;技术比对证明侵权;合法来源抗辩需提供进货凭证,否则无效。发明专利保护力度强,即使销售规模小,也可能面临高额赔偿。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提醒:无论是采购还是销售,务必保留进货合同、发票等凭证,避免被动侵权。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