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拿着一份正本提单,焦急地打来电话:“我们货已经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小王拿着一份正本提单,焦急地打来电话:“我们货已经到巴西港了,可客户说早就提走了,这提单还在我手里,货怎么没的?”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告诉他,这就是典型的“无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导致货主货权落空。
我们律师团队代理的某豆公司无单放货案(案号(2025)粤72民初2642号),成功为货主争取到83万余元赔偿。下面结合这一案例,为您解析从证据收集到赔偿计算的完整维权路径。
一、确认无单放货事实
无单放货的关键,是证明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在某豆案中,原告惠州市某豆玩具礼品有限公司委托承运人将货物从深圳运至巴西伊塔波阿港。货物到港后,原告发现集装箱已被提货,而正本提单仍在手中。集装箱流转记录显示:2024年12月21日重箱交付收货人,2025年1月16日空箱返还。
我们律师团队立即调取以下证据,完整还原无单放货全过程:
- 正本提单原件(证明原告是提单合法持有人)
- 集装箱流转记录(证明货物已被提取)
- 承运人系统截图(证明货物状态)
- 与承运人/代理的沟通记录(证明对方承认或默认无单放货)
- 目的港代理反馈(证明货物已不在承运人控制下)
二、锁定承运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货,构成根本违约。在某豆案中,被告浙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提单记载的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付收货人,被法院认定违约。
三、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赔偿额按【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在某豆案中,我们律师团队帮助原告计算以下损失:
- 货物价值:商业发票显示EXW总价135,320.25美元,经核对扣除未装箱货物10,645美元,认定托运货物价值124,675.25美元,按装船日汇率折算约794,871.04元人民币。
- 海运费:按货物在集装箱中体积占比57.21⁄71.704,酌定4,787美元,折算33,984.35元人民币。
- 利息: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828,855.39元及利息。
【注意】无单放货维权,证据是关键。一旦发现收货人未凭正本提单提货,应立即固定集装箱流转记录、系统截图等证据,并尽快起诉承运人。越早行动,追回损失的概率越大。
如您或您的企业遭遇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