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策略解析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1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不起诉策略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是辩护的关键窗口。以丁某案(案号:花检刑不诉〔2025〕35号)为例,其被指控销售假冒某品牌服饰,涉案金额45万余元,最终检察机关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我们律师团队现就该案涉及的法律要点,结合具体法条进行逐条分析。

首先,关于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适用该条款,认定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其次,关于证据不足的认定标准。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关键证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销售金额的认定依据不足,无法准确核实45万元的具体构成;二是主观明知的证明链条不完整,无法充分证明丁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三是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这些情形均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否定性判断标准。

再次,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策略。我们建议,律师应第一时间全面阅卷,逐项审查在案证据。若发现关键证据瑕疵,应果断申请退回补充侦查。本案中,我们律师团队两次申请退回补充侦查,均被检察机关采纳,最终推动不起诉决定。这一程序性权利的有效运用,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实务要点。

最后,关于不起诉的实质效果。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当事人免于刑事审判,不留案底,可以正常回归社会生活和工作。这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