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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授权前是否构成侵权

2026-06-17 山河律师 阅读约3分钟 3 次阅读

外观专利授权前是否构成侵权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针对“外观专利申请后授权前是否构成侵权”这一实务高频问题,依据现行《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您作出专业解析。

【一、法律背景】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至授权期间,申请人尚未取得完整的专利权,但其设计内容在公开后已进入公众视野。我国《专利法》第13条设立了“临时保护”制度,旨在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防止他人在授权前利用时间差不当获利。这一制度为外观设计提供了从申请公开到授权期间的有限法律保护。

【二、核心规定】

  (一)《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条款虽直接针对发明,但司法实践已参照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临时保护。

  (二)《专利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该条明确了授权后的排他权,但授权前不适用。

  (三)《专利法》第68条第2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该条同样可参照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

【三、实务要点】

  1. 临时保护期起算点为专利申请公开日,而非申请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由专利局予以公告,公告日即为公开日。

  2. 授权前他人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可能产生【支付适当费用】的义务。若外观设计最终未获授权,则申请人无权追索任何费用。

  3. 权利人可采取【发函警告】措施,要求实施方停止行为或保留证据,但发函内容应明确标注专利申请号及公开日期,避免构成恶意警告。

  4. 授权后,权利人可依据《专利法》第68条,就授权前他人实施行为主张【适当使用费】。建议在授权后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公开日后的销售记录、广告宣传材料等。

  5. 若他人在公开日后持续实施行为至授权后,则授权后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权利人可同时主张授权前使用费与授权后侵权赔偿。

【四、律师提示】

  外观设计专利在授权前的临时保护期,并非完全无法可依。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建议,申请人在公开日之后应主动监控市场,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授权后尽快启动追索程序。同时,应避免在授权前以“侵权”名义直接起诉,以免承担恶意诉讼风险。如您在外观专利的申请、保护或维权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精准的法律支持。

【核心要点】
● 外观专利授权前,他人在公开日后实施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可能产生支付适当费用的义务。
● 临时保护期起算于专利申请公开日,而非申请日。
● 授权后,权利人可以就授权前他人实施行为主张适当使用费,诉讼时效为三年。
● 公开日后持续实施至授权后的行为,可同时主张使用费与侵权赔偿。
● 建议申请人在公开日后即启动市场监控与证据固定,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追索困难。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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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_武汉专业法律咨询_周叶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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