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与管辖法院选择
【基本案情】
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近期代理了一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某家居公司拥有一项已获授权的座椅外观设计专利,后发现某家具厂在A地制造并销售与其专利近似的座椅。同时,该家具厂通过其在B地注册的网络店铺发布销售信息,向全国范围发货。专利权人拟在C地(其发现侵权产品的门店所在地)提起诉讼,但不确定该地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
【争议焦点】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地的具体类型包括哪些?
二、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认定与管辖法院的确定有何关联?
【法律分析】
【一】侵权行为实施地的认定
(一)制造行为的地域认定。根据《专利法》第11条第2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因此,制造侵权产品的工厂所在地,即为制造行为的实施地。例如,上述案例中家具厂位于A地的生产车间,即构成制造行为实施地。
(二)销售与许诺销售行为的地域认定。销售侵权产品的实体店铺所在地,属于销售行为实施地。对于通过网络平台发布销售信息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包括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网络经营者住所地。因此,案例中B地作为商家住所地,可认定为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
【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
侵权结果发生地,指侵权行为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司法解释,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被侵权人发现侵权产品的场所、其产品销量实际受损的经营地等。但需注意,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明确,侵权结果发生地通常不宜仅以“发现地”作为管辖依据,否则可能导致管辖连接点过于宽泛。因此,案例中C地的门店所在地,若仅是偶然发现侵权产品,而非专利权人主要经营地或损害实际发生地,则不宜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此外,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案例中专利权人可选择在A地(制造行为实施地)或B地(许诺销售行为实施地)的法院起诉,但需确认该法院是否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
【裁判规则/处理要点】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发生地主要包括制造地、销售地、许诺销售地及进口地,其中许诺销售地可延伸至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经营者住所地。
二、侵权结果发生地应限于损害实际发生的地点,如专利权人主要经营地或产品销量直接受损区域,不宜仅以随机发现地作为管辖依据。
三、确定管辖法院时,应同时满足侵权行为地与级别管辖要求,优先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律师建议】
在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前,应全面收集证明侵权行为发生地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记录、物流单据、销售合同、网络页面截图等。同时,建议结合被告住所地及法院的专利管辖范围,选择维权成本最低、诉讼效率最高的管辖法院。如对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或管辖规则存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
【核心要点】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行为发生地,其中许诺销售地可包括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或经营者住所地。
● 侵权结果发生地应限于损害实际发生地点,不宜仅以随机发现地作为管辖依据。
● 管辖法院选择应同时满足侵权行为地与级别管辖要求,优先选择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具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法院。
● 证据收集应围绕生产记录、销售凭证、网络信息等能够锁定具体地点的材料展开。
——来源: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周叶律师团队·专利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