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算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月工资”时,是否应当扣除劳动者病假/医疗期或停工停产放假待岗期间等非正常工作期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月工资”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存在休病假、停工停产放假待岗等非正常工作情形,其依法获得的工资收入将明显降低,那在确定其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