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山河律师成功代理武汉股东知情权纠纷案,全面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成功案例 2026年3月17日 3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财务状况的基础性权利,也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实践中,公司控制人排挤小股东、拒绝提供财务资料、隐瞒经营信息的情况屡见不鲜。
本案中,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陈爱云主任律师团队,代理股东维权案件,面对武汉某公司以“已转让股权”“账册由股东自行掌握”等理由拒不配合查阅,律师团队精准举证、严密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股东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全部核心资料,为股东查清公司财务、维护自身投资权益扫清关键障碍。
一、案情简介:股东被架空,查账遭拒绝
原告系武汉某混凝土公司登记在册的创始股东,并长期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2019年起,公司由其他股东实际控制,原告被排除经营管理之外,公司印章、财务账册、银行账户均由控制方掌管。公司对应收账款、财务收支、成本费用、采购保费等关键信息长期隐瞒,拒不向股东披露,导致股东对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盈亏情况、资产流向完全不知情。
原告作为合法登记股东,依法向公司书面发函,要求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但公司收函后拒不答复、拒不提供,严重侵害股东知情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陈爱云主任律师团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二、争议焦点:公司三大抗辩均不成立
庭审中,公司及控制方提出多项抗辩理由:
- 主张股东已领取股权转让款、丧失股东资格;
- 主张股东长期管理公司,账册由其自行掌握;
- 主张无法确认相关资料是否存在,拒绝提供查阅。
三、律师代理思路与核心工作
陈爱云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关键点,制定清晰诉讼策略:
- 固定股东身份:提交工商登记信息,证明原告至今仍为登记股东,股权转让未签订书面协议、未完成变更,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 完成法定前置程序:提交书面《工作联系函》、邮寄记录、签收记录,证明股东已依法书面请求查账并说明正当目的,公司逾期拒不答复。
- 厘清查阅范围与法律依据:依据《公司法》第33条,明确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有权查阅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会计凭证。
- 驳斥不实抗辩:指出股东退出经营管理不等于丧失知情权;公司实际控制财务资料,不能以“曾经管理”免除提供义务。
四、法院判决:全面支持股东查阅权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山河律所代理意见,作出公正判决:
- 确认原告合法股东身份,享有股东知情权;
- 判令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2015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电子账簿)供股东查阅;
- 判令公司提供上述期间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供股东查阅、复制;
- 案件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本案典型意义与律师价值
本案是典型的股东被排挤、知情权被侵害案件。很多中小股东在失去公司控制权后,往往陷入“看不见账、摸不清钱、说不上话”的困境。
山河律师通过本案实现三点关键突破:
- 明确“工商登记股东”即享有知情权,不因内部管理争议而丧失;
- 股东依法书面申请后,公司拒不提供即构成侵权,法院可强制判令提供;
- 查阅范围覆盖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议决议,真正实现股东对公司的监督权与知情权。
六、律师提示:股东知情权维权要点
- 股东身份以工商登记为准,未完成变更登记前仍享有股东权利;
- 查账必须先书面申请+说明合法目的,保留函件、快递、签收证据;
- 可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可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 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股东可直接起诉,胜诉后由公司承担诉讼费。
山河律师提示
股东知情权不是“小权利”,而是保护投资安全、查清财务真相、预防利益输送的第一防线。
如果您作为股东,遭遇公司不分红、不披露账目、被排挤架空、拒不提供会计账簿等情况,欢迎联系山河律师。我们专注股东维权、公司治理、股权纠纷,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等用专业诉讼经验,帮您查清公司账、守住投资款、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