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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恶案二审改判:刑期从6年降至3年8个月

2026-06-10 山河律师 阅读约2分钟 1 次阅读

涉恶案二审改判:刑期从6年降至3年8个月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近期一起涉恶案件二审改判引发关注。原审被告人俞某一审被认定犯寻衅滋事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经辩护,罪名变更为催收非法债务罪,刑期调整为三年八个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催收合法债务能否适用寻衅滋事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的行为如何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具体法条编号逐条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罪名定性。一审认定寻衅滋事罪,但本案催收的债务系借款合同约定债务,年利率在35%至48%之间,借款合同本身合法有效。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针对的是随意殴打、追逐拦截、强拿硬要等行为,而催收合法债务不属于该罪规制范围。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为催收非法债务罪,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93条之一】。

第二,关于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催收行为发生在2019年至2020年,均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依据【刑法第12条】,行为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行为时法律;若新法处罚较轻,则适用新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催收合法债务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使比照寻衅滋事罪,其法定刑也重于催收非法债务罪(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二审法院适用较轻的催收非法债务罪,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关于量刑调整。催收非法债务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俞某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三年八个月,较一审六年大幅缩减,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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