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认定核心:混淆可能性与法条解析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商标侵权认定核心:混淆可能性与法条解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指出,商标侵权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下行为构成侵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此情形直接认定侵权,无需证明混淆。

  2.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此处需结合商标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综合判断。

  3.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者如能证明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可免于赔偿责任(《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4.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该标识(第五十七条第四项)。此行为直接破坏商标管理秩序。

  5. 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如提供仓储、运输、邮寄等便利(第五十七条第六项)。【注意】网络平台未尽注意义务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我们律师团队提醒,商标使用应严格遵循“正当使用”原则(《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如描述性使用或指示性使用不构成侵权。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商标争议解决、侵权诉讼及驰名商标保护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