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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拆迁安置房原户不交物业费是否违法

2026-06-09 阅读约2分钟 10 次阅读

买拆迁安置房原户不交物业费是否违法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结合实务经验,对买拆迁安置房原户不交物业费的争议焦点作出如下法律分析,引用具体法条逐条说明:

一、原户享受服务且无正当理由拒交,属于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违约责任。若小区已成立业主大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户接受保洁、安保等服务后拒交物业费,物业可起诉追讨物业费及违约金,此时不交【违法】。

二、原户未实际享受服务或物业未履约,可依法拒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支付物业费,但若房屋长期空置且未使用任何公共设施,或物业未提供基础服务(如垃圾未清理、电梯长期停运),原户可拒交,此时不交【不违法】。

三、原户因特殊情况拒交,需有正当理由。例如,原户被胁迫缴纳或遭遇不可抗力,可依《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主张免责;若无正当理由,仍属违约。

四、原户可申请减免物业费的情形。若小区物业服务未达标(如安保缺失、设施损坏超1个月),原户可凭证据依《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申请减免50%-70%费用;若政府有补贴政策(如前3年减免60%),原户可持安置证明申请少交。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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