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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案从犯辩护获缓刑

2026-06-09 阅读约2分钟 12 次阅读

假冒注册商标案从犯辩护获缓刑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共同犯罪中【从犯认定】与【缓刑适用】的边界。本案中,六名被告人未经“耐克”“阿迪达斯”等商标权人许可,生产假冒品牌袜子、内裤,非法经营数额约36万元,已达到《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15万元以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具体法条逐条分析如下:

  1. 从犯地位认定:依据《刑法》第27条,从犯应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本案技术人员张某受雇于老板,不参与经营管理或利润分配,仅领取工资,符合从犯特征,依法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 认罪认罚与悔罪表现:依据《刑法》第67条,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张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愿意缴纳罚金,体现悔罪诚意,为缓刑奠定基础。

  3. 缓刑适用条件:依据《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本案法院最终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张某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案其余被告人亦获缓刑。

【注意】在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技术人员、普通工人应积极主张从犯地位,配合认罪认罚及退赃,以争取缓刑。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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