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动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如何追索股东

2026-06-11 阅读约2分钟 14 次阅读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无财产可执行时如何追索股东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此对刘某股东出资纠纷案进行法律复盘。本案争议焦点明确: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当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能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展开具体分析。该法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本案中,刘某与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胜诉后,法院经查询发现某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条件。

我们律师团队在代理过程中,重点核查了某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结果显示:公司注册资本30万元,股东黄某认缴12万元、林某某认缴9万元、张某某认缴9万元,但三人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出资期限至2050年12月30日。根据上述法条,股东认缴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在公司已丧失清偿能力时,其期限利益应让位于债权人利益。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黄某在未出资12万元范围内、林某某在未出资9万元范围内、张某某在未出资9万元范围内,对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确认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司法适用规则:当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未实缴出资的股东。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此提示:若您遇到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困境,请及时核查股东出资情况。依据《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债务。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武汉律师事务所 | 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 专注商事诉讼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执业律师,专注法律实务研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您有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有法律问题?立即咨询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解答,首次咨询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