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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溺水索赔案:水利局担责10%的法律分析

2026-06-09 阅读约2分钟 9 次阅读

儿童溺水索赔案:水利局担责10%的法律分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水利局作为河堤管理单位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其过错程度与赔偿比例的认定。以下结合具体法条进行分析:

第一,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利局作为河堤管理单位,未在事发水坑段设置防护栏及安全警示标志,存在明显管理过失,符合过错要件。

第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水利局作为河堤管理单位,属于公共场所管理者,其未消除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过错比例认定。法院综合考量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承担90%主要责任)与水利局管理缺失(承担10%次要责任),判决赔偿89514.4元。该比例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水利局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其不作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水利局上诉称河道管理属行政职责、不承担民法义务,但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水利局既是行政机关,也是河堤物权管理者,管理职责包含保障公共安全;即使水坑非其建设,其仍有义务消除隐患或设置警示;河堤常年有人行走,水利局应当预见风险。

我们律师团队提醒:公共场所管理人不能以“免费开放”或“历史形成”为由免除义务,必须主动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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