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某某贩卖大麻案:三次贩卖为何仅判三年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2

卢某某贩卖大麻案:三次贩卖为何仅判三年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卢某某贩卖毒品案(案号(2017)粤0402刑初892号),争议焦点在于:多次贩卖大麻是否必然构成“情节严重”,以及前两次贩卖证据是否充分、住处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数量、是否存在特情引诱。以下结合具体法条逐条分析。

一、前两次贩卖证据不足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证据链。本案前两次交易仅有廖某某证言及卢某某翻供前的口供,无毒品实物、转账记录或交易录像,证据链未闭合。法院虽认定成立,但该认定存在瑕疵。

二、住处查获毒品是否计入贩卖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贩卖毒品数量包括查获的毒品。但卢某某系吸毒人员,住处查获163.94克大麻无证据证明用于贩卖。法院以“持毒待售”为由计入,我们律师团队认为该认定值得商榷。

三、特情引诱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特情介入需审查是否存在犯意引诱。第三次交易系廖某某在公安机关安排下假意购买,卢某某此前两次贩卖已实现,第三次无独立犯意。法院以“持毒待售”否定引诱,但该情况仍影响量刑。

四、多次贩卖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贩卖大麻“情节严重”需结合数量、次数、社会危害性综合认定。本案三次贩卖总量约218克,数量不大,且第三次系特情介入,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采纳部分观点,判处法定最低刑三年。

最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我们律师团队通过质疑证据链、强调特情因素,成功将量刑控制在最低刑。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