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案诈骗罪名变更为受贿的关键辩护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1
刘某案诈骗罪名变更为受贿的关键辩护
小王是一家连锁火锅品牌的开发总监,去年他因为收取了商场50万元“意向金”被警方带走,家属找到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时,检察院已经以诈骗罪提起公诉。我们律师团队介入后发现,这个案子并不简单——小王收钱是真的,但他没有虚构事实,而是利用职务便利为商场争取开店机会,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将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小王获得了缓刑。
【案件核心】诈骗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诈骗罪要求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且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则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小王作为公司开发总监,确实有向公司汇报开店事宜的职权,商场支付款项是希望他利用职务便利“运作”,而非相信他个人能凭空开店。更重要的是,小王在开店无望后陆续退还了全部100万元款项,这充分证明他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法院判决】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小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其自首、退赃、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这个结果与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相比,天壤之别。
我们律师团队在此提醒:商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收钱办事”的行为,一旦被追诉,罪名定性至关重要。如果您或您的亲友正面临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