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拿补偿必看!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加班费应当计入吗?全国裁判两种口径一次讲清!

法治资讯 2026年6月4日 1



打工人被辞退、协商离职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常会面临一个问题:加班费能不能算进月平均工资?从劳动者角度,为了获得更高的基数,可能倾向于认为“应当计入”;从用人单位角度,为了获得较低的基数,可能倾向于认为“不应计入”。对此,全国分两大裁判派系,地域不同结果不一样,算与不算差几千上万补偿金!


意见一:应当计入

(一)理由或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明确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月工资”时,并未明确排除加班工资。

其次,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其本质仍然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提供劳动而支付的对价,应当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月工资”。

(二)以下为笔者查找到持该意见观点的地方规定: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解答(一)》第55条第(4)项

55.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计算基数按哪些原则确定?

(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确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的“应得工资”包含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所得税。在计算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费。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2.《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十)条

(十)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年终奖或季度奖?

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的加班工资、年终奖、季度奖应当作为计算平均工资内容。但年终奖、季度奖应当分摊计算至相应的月份,分摊计算后,如果不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不宜作为计发数额。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九十七、在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除包括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外,还包括劳动者的加班工资。劳动者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

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按照劳动者每月应发工资数额计算。个人应负担而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不予扣除。加班工资等不固定的收入不予扣除。

(三)以下为笔者检索到支持该意见观点的法院裁判案例:

1.(2024)粤01民终20931号

2.(2024)粤01民终30161号

3.(2024)粤06民终4838号

4.(2024)辽民申1073号

5.(2024)黔26民终2043号

6.(2022)陕07民终1196号

7.(2022)京03民终17393号

8.(2022)赣08民特21号

9.(2021)苏02民终5277号

10.(2021)苏04民终1293号

11.(2021)吉01民终622号

12.(2021)黑01民终5336号

13.(2020)渝01民终4071号

14.(2017)湘01民终7872号


意见二:不应计入,应当剔除

(一)理由或依据

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其计算基数的功能在于反映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平均工资水平,用于衡量其离职时应当获得的经济保障,故经济补偿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具有非固定性和非常规性的特征,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故不应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月工资”。如果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月工资”,将因加班时长的波动而导致经济补偿数额的不合理差异,这种不确定性偏离了经济补偿制度“保护劳动者离职后生活”的立法目的,也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原则。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明确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月工资”时,其所列举的项目——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为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获得的固定性或常规性收入,并未明确列举加班工资。

第三,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系对工资统计口径的规定,并非计算经济补偿的依据。

(二)以下为笔者查找到持该意见观点的地方规定: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9条

29.《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第五条

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是否需要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的问题

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第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指劳动者的尚未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得工资,包括工资与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等,但应剔除加班加点工资、非按月支付的单项或专项奖金。

(三)以下为笔者检索到支持该意见观点的法院裁判案例:

1.(2026)闽民再40号

2.(2022)闽02民终56号

3.(2025)津01民终1603号

4.(2024)津民申4571号

5.(2021)津03民终294号

6.(2024)陕民申1617号

7.(2024)辽民申3349号

8.(2022)沪01民终11055号

9.(2022)沪01民终11945号

10.(2021)沪民申137号

11.(2019)川01民终6890号


💡律师实用建议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

1.在计算经济补偿(N)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N)时,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所在地区的司法实践规则,切忌“一刀切”。

2.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区分不同地区在计算基数上的裁判规则差异,这对于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尤为重要。若用人单位在各地均采用同一核算标准,极有可能在部分地区被认定为计算错误,导致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判补足差额。

(二)对劳动者而言

1.员工应当明确,加班费是否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并非全国统一规则,而是取决于案件所在地的具体司法实践,须根据当地裁判规则进行主张。

2.即便加班费不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但员工仍有权另行主张加班费本身,并非重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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