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逆转减损3000万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逆转减损3000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发包人与承包人就结算依据产生重大分歧的情形。本案中,某粤公司与某力公司先后签订两份合同,即《补充协议一》(暂定价9000万元)与《标准施工合同》(合同价约1.6亿元),争议焦点在于【应以哪份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及第154条(虚假意思表示无效)指出:《补充协议一》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过程中亦以此为准;而《标准施工合同》仅用于备案,并非实际履行的合同。原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合同效力,导致按《标准施工合同》计价,判令发包方支付3475万元工程款。
在造价鉴定环节,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当事人对工程计价标准有约定的,依约定)及第20条(鉴定意见应依法审查),对鉴定意见提出关键异议。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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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将非承包方施工的主电源电缆工程(价值180余万元)错误计入,违反《民法典》第793条(工程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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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对争议签证项的错误认定,未按《补充协议一》约定的单价计价,违反合同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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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采纳显失公平的合同单价(如挖一般土方411.86元/立方米,市场合理组价仅4.55元/立方米),违反《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重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判决金额锐减至458万余元,直接减损超3000万元,并大幅减轻鉴定费与诉讼费负担。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