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成功维持原判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成功维持原判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成功驳回对方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结算中的开办费与落水管费用是否应计入总价。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关于合同严守原则的规定,指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按业主审计总价上交百分之二十五管理费(含税金)”,该条款文义清晰,并未要求先行扣除甲供材。上诉人主张扣除甲供材后再计算管理费,【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成立。
针对开办费问题,我们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强调工程价款应依合同约定结算。发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明确注明“开办费已计入土建工程,安装不再另计”,上诉人对此【无法提供相反证据】。
关于室外落水管费用,我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上诉人未能提供任何经被上诉人确认的工程量签证单或有效沟通记录。其主张【举证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上诉人的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证据不足,驳回全部上诉。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