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追回附加工作酬金96.5万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追回附加工作酬金96.5万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呼和浩特某监理公司诉某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集中于合同解除条件、剩余酬金支付及附加工作酬金计算。以下结合具体法条与合同条款进行分析。
一、争议焦点: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我们律师团队指出,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6.3.2条,非因监理人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超过182天,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本案工程自2021年12月3日停工至起诉时已逾一年,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法院采纳该意见,确认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2023年6月27日)解除。
二、争议焦点:剩余正常工作酬金是否应当支付?
某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21万元酬金。我们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第563条关于合同解除后权利义务清算的规定,强调:合同解除系因发包方责任所致,已提供的监理服务应获报酬。法院判决支持支付剩余正常工作酬金21万元。
三、争议焦点:附加工作酬金如何计算?
核心依据为合同专用条款第6.2.2条:附加工作酬金=延长时间×正常工作酬金÷合同约定服务期限。我们律师团队举证监理人员实际出勤269天(远超合同约定的113天),延长期156天。代入公式计算,法院判决支付附加工作酬金965646.9元。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