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X行”商标案:200万索赔被驳回,使用在先如何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1
“活X行”商标案:200万索赔被驳回,使用在先如何胜诉?
张女士焦急地找到我们:“律师,有人告我们商标侵权,索赔200万,可这个品牌我们用了好多年了!”小王也担心地问:“对方有注册商标,我们是不是只能改名了?”别急,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就用这个真实案例,告诉您如何用“使用在先”成功反击。
事情是这样的:2019年,北京开某科技公司起诉某创意信息公司,称对方在官网、微信公众号和APP中使用“活X行”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权,并索赔200万。被告公司面临巨大压力——败诉不仅要赔钱,还可能被迫更换品牌。
接手案件后,我们律师团队迅速分析:常规抗辩如“标识不近似”很难奏效,因为双方业务高度重合。唯一的突破口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使用在先”抗辩。核心任务是证明:被告在原告商标申请日(2014年11月20日)之前,已经使用“活X行”并有一定影响。
证据是胜诉的关键。我们团队从四个方向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
第一,域名证据:通过查询,“活X行”域名注册于2012年9月18日,远早于原告商标申请日。
第二,软件著作权:被告的“活X行同城活动手机购票软件”开发完成于2014年5月1日,首次发表日期为2014年5月5日。
第三,商业活动证据:找到被告官网2012年、2013年的活动信息,以及2014年与多家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和发票。
第四,媒体报道:2014年多家科技媒体对“活X行”的融资和产品发布进行了报道,还有“最佳媒体支持奖”等荣誉,证明其已“有一定影响”。
这四条证据相互印证,清晰地向法庭展示了被告早在2012年就开始使用“活X行”标识。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使用在先”抗辩,驳回了原告全部200万索赔请求。法院认定:被告在原告商标申请前已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标识,且已形成一定市场影响。
【重要】这个案例告诉我们:面对商标“碰瓷”诉讼,不要轻易放弃。只要您能证明自己在对方申请商标前已经使用该标识并有一定影响,法律会保护您的在先权利。我们律师团队建议,企业应尽早保存域名注册、软件著作权、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等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