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追索271万,四份合同合并审理胜诉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0
货款追索271万,四份合同合并审理胜诉
张女士是一家建材公司的负责人,最近她焦急地找到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说某房地产公司拖欠了271万余元的砂石货款,对方不仅不认账,还以“合同要分开起诉”为由百般拖延。我们律师团队接手后,发现这起案件背后藏着不少法律门道。
原来,张女士的公司从2020年到2022年间,与这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四份购销合同,供货和开票都已完成,但对方只付了部分款项,剩下271万余元迟迟不给。我们律师团队决定提起诉讼,但被告律师一上来就抗辩说:四份合同相互独立,应该【一案一诉】,不能合并审理。
我们律师团队精准反驳:这四份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相同,性质都是买卖合同,且用于同一项目。根据法律规定,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多份同类合同,债权人既可以分别起诉,也可以合并主张权利。法院采纳了我们的意见,驳回了对方的分案请求。这个程序胜利,帮张女士省下了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
接下来是核心争议:货款金额到底算没算清?合同约定需要指定人员签章确认,但张女士拿不出全部入库单。我们律师团队找到了一份关键证据——《结算清单》。这份清单虽然没有完全按合同格式签署,但上面有被告公司物资部、成本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工作人员的签字,甚至包括合同指定的联系人。他们逐一列明了每个合同下的已付和未付金额,总额正好是271万余元。
我们在法庭上强调:这些签字人员来自被告公司的核心部门,他们的行为属于【职务代理】,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170条明确规定,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法院完全支持这一观点,认定双方已经完成结算。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全额支付271万余元货款,并按照不同时间段和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商业往来中,【事后形成的书面确认文件】往往是逆转局势的关键证据。即使合同履行有瑕疵,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也能从这些“不完美”的证据中找到突破口。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