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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关联公司连带责任认定

2026-06-10 山河律师 阅读约2分钟 1 次阅读

混同用工关联公司连带责任认定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混同用工是关联企业集团中常见的法律风险。结合Z某诉A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案(案号:(2023)京03民终号),我们直接点明争议焦点并逐条分析如下:

一、混同用工的认定
法院查明,A公司与B公司存在人员混用、业务交叉、管理重叠及财务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B公司股东,安排Z某在多家关联公司间轮换工作,构成混同用工。

二、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Z某在关联公司间调动系公司安排,非本人意愿,故工作年限自2014年2月起连续计算。

三、连带责任承担
【注意】因A公司与B公司构成混同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赔偿金;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关联公司对拖欠工资、赔偿金等承担连带责任。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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