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案不起诉:证据不足如何逆转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合同诈骗案不起诉:证据不足如何逆转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对陈某某合同诈骗案进行深度复盘。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能否依据客观证据认定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相关法条,逐条分析。
一、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缺乏直接证据。根据刑法理论与实践,合同诈骗罪的核心是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中陈某某仅收取中介费5180元,无证据证明其意图占有养殖户购猪款。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财物。本案证据链断裂,无法满足该要件。
二、关于“隐瞒未经检验”的事实,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指控陈某某明知猪苗未经检验却提供虚假检验报告,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无直接证据证明陈某某对猪苗未经检验知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定罪需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关键事实存疑,不能认定。
三、关于“提供其他公司检验报告替代”的行为,缺乏欺骗故意。陈某某是否主动提供虚假报告、是否明知报告虚假,均无充分证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检察院可退回补充侦查。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未能补强证据,检察院据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不起诉决定的法理依据。检察院最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体现了【疑罪从无】原则,即证据不足时应作有利于当事人的处理。
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审查起诉阶段是争取不起诉的重要窗口期,通过细致审查证据、申请退回补充侦查,彻底动摇指控基础。合同诈骗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必须由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交易瑕疵推定。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