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某公司代位权胜诉,追回147万工程款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0
豪某公司代位权胜诉,追回147万工程款
张女士焦急地找到我们律师团队:“我的债务人公司已经破产了,几百万货款眼看要打水漂,还有办法追回来吗?” 小王也遇到类似困境:“我们给总包方供货,总包方破产了,但业主还欠着总包方工程款,我们能直接找业主要钱吗?”
今天,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析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实战策略。2023年,北京豪某厨具公司因债务人被告公司破产,面临147万余元债权无法兑现。我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没有走常规的破产债权申报路径,而是另辟蹊径,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北京某大学。
案情是这样的:豪某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供应厨具设备,但被告公司拖欠货款147万余元。被告公司是北京某大学食堂改造项目的总承包方,工程验收合格后,某大学尚欠被告公司工程款182万余元。2023年,被告公司申请破产重整,豪某公司债权面临落空风险。
法律困境在于:按常规思路,豪某公司只能向破产企业申报债权,但被告公司已资不抵债,普通债权清偿率极低。我们律师团队敏锐发现:真正的偿债来源是北京某大学。被告公司对某大学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这正符合【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我们决定将北京某大学列为被告,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证据组织是关键。我们构建了两条证据链:第一条链证明豪某公司对被告公司的债权,包括《设备采购合同》、送货单、验收单,以及(2023)粤0304民初24076号生效判决和二审维持判决。第二条链证明被告公司对某大学的债权,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结算审查书》显示审定金额367万余元,付款凭证显示某大学仅支付174万余元,尚欠182万余元,还有催款函证明被告公司怠于主张。此外,我们提交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记录,证明被告公司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庭审中,北京某大学提出抗辩:豪某公司与被告公司的债权不确定、可能抵销。我们回应:豪某公司债权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具有【既判力】,某大学无权以不确定为由拒绝履行。对方还辩称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代位清偿属于个别清偿应禁止。我们指出:代位权诉讼与破产程序不冲突,法律并未禁止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代位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诉求,判决北京某大学向豪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万余元及利息。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当债务人破产时,不要放弃希望,【代位权诉讼】可以绕过破产程序直接向次债务人追偿,关键在于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无其他财产。
如有类似情况,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我们律师团队擅长代位权纠纷、工程款追索等复杂商事诉讼,将为您制定最优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