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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洞内撞人致死案: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策略分析

2026-06-10 山河律师 阅读约2分钟 2 次阅读

涵洞内撞人致死案: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策略分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件定性(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争)、被害人过错认定及自首情节的适用。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条分析:

第一,关于案件定性。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要求事故发生在【道路上】。本案案发涵洞位于施工场地内,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的“道路”,故法院未采纳交通肇事罪定性,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依据《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需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致人死亡。本案中,乔某某在能见度低的涵洞内驾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注意义务,法院认定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适用正确。

第三,关于意外事件抗辩。根据《刑法》第16条,意外事件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损害但主观上无故意或过失。我们律师团队认为,涵洞内能见度低系客观环境因素,但乔某某作为驾驶员应预见风险,法院未采纳意外事件主张,符合司法实践。

第四,关于被害人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本案被害人躺卧涵洞内确有过错,但法院综合证据后认为无法认定【重大过错】,我们律师团队认为该认定在证据规则下可接受。

第五,关于自首情节。依据《刑法》第67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可从轻处罚。乔某某案发后立即报警并积极施救,法院认定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量刑合理。

最终,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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