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未到位,法院判赔补充责任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1日 0

股东出资未到位,法院判赔补充责任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处理一起股东责任纠纷时,遇到了一个典型情况:公司欠债还不上,股东却说自己已经出过钱了。其实,很多股东容易把“给公司转过账”或者“买过设备”当成完成出资,但法律上并不这么看。

在这个案子中,被告股东盛某某和余某某,主张自己通过转账和购买设备完成了120万和80万的出资。但我们律师团队仔细梳理后发现,转账凭证上写的是“往来款”“货款”,根本不是“投资款”;买的设备也没经过评估,更没有办财产权转移手续。

这就像你给朋友转了一笔钱,但没说是借的还是送的,对方也没承认。法律上,出资必须【明确】【规范】——要么把钱打进公司账户注明投资款,要么把非货币资产评估后过户给公司。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两位股东在未出资的120万和80万范围内,对公司欠下的59万多元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个结果告诉我们,认缴出资不是“空头支票”,不按规定实缴,将来公司出事,股东就要自己掏钱补上。

如果您遇到股东出资不清或公司债务追偿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