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商标维权反败诉?陈爱云律师团队代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厘清商标侵权核心认定

成功案例 2026年3月3日 16

山河律所经典案例深度

在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商标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一起典型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却引发了广泛关注。原告抢注老字号文字商标后起诉受托生产企业侵权,最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判决不仅明晰了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也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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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甲食品公司在2019年申请注册某文字商标,分别在第39类(运输、商品包装等)、第40类(面粉加工、食物防腐等)服务类别获得核准,专用权期限从2020年起开始计算。这一商标注册行为看似平常,但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商业利益纠葛。甲公司作为本地食品企业,对于这一百年老字号的品牌影响力应该有着清晰的认知。而其选择在这两个服务类别进行商标注册,是否存在着抢注的意图,值得我们深入思考。


被告乙实业公司是一家食品加工企业,在2020年接受了某老字号公司的委托,生产销售某老字号品牌食品。在产品包装上,清晰标注了某老字号标识及委托方信息。这一行为本是正常的商业合作模式,然而却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纠纷。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食品包装上使用某老字号标识,侵犯了其第39类、第40类商标专用权,并诉至法院要求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并承担诉讼费。乙公司则委托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陈爱云律师团队应诉,辩称其系合法受托生产,原告涉嫌恶意抢注商标,请求驳回原告诉求。这一案件的发展,不仅涉及到两家企业的利益,也关乎到商标权保护的公正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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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条解读

 

本案审理核心适用的法律条款清晰界定了商标权保护范围与诉讼行为准则:

 

1、《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为商标权保护划定边界,商标权人无权对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主张权利,是判断原告诉求合理性的关键;

 

2、《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细化商标侵权认定标准,明确未经许可在同一种 / 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 / 近似商标且易致混淆的,才构成侵权,需对商品 / 服务类别及混淆可能性进行认定;

 

3、《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当事人诉讼行为,要求不得进行恶意诉讼,对遏制商标抢注和恶意诉讼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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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逻辑

 

法院围绕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全面审理,判决逻辑清晰明确: 

 

1. 商标专用权受类别限制,原告主张的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9、40类服务,而被控侵权的食品属第30类商品,二者既非同一类别也不类似,运输、包装等服务与食品产销分属不同商业领域,消费者不会产生混淆,原告无权就此主张商标权利。

 

 2. 被告使用标识系合法受托行为,案外老字号企业是该食品类涉案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被告受其委托生产食品并在包装使用该标识,属于正常商业行为,与商标侵权无关。

 

 3. 原告起诉构成恶意诉讼,该品牌是老字号,原告作为本地食品企业理应知晓,却跨类别抢注商标并起诉合法使用方,主观恶意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不仅损害被告合法权益,还扰乱市场秩序,法院对该行为予以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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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核心工作

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陈爱云律师团队作为被告乙公司的应诉代理人,全程精准把控案件核心,为被告成功维权。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团队紧扣“商标专用权的类别限制”和“合法受托生产”两大核心,进行了细致的证据梳理。他们收集并整理了案外人商标权属、委托生产协议、产品包装等关键证据,明确了被告无侵权故意且行为合法。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分析和论证,律师团队为被告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针对原告跨类别抢注商标的行为,团队举证证明该品牌的老字号属性及原告的主观恶意。他们通过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和市场数据,证明了该品牌在湖北地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同时,通过对原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商标注册行为的分析,指出其诉讼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助力法院认定原告恶意诉讼。在庭审中,陈爱云律师团队清晰解读《商标法》中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界定,明确商品与服务类别的区别,有力论证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为法院判决提供重要法律参考。

 

最终,团队通过专业的应诉策略和证据梳理,成功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为被告避免了不必要的商誉损失和诉讼成本,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湖北山河(东开)律所主任 陈爱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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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与侵权抗辩核心建议

结合本案及知识产权维权实务,我们建议企业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 商标注册要务实:围绕自身商品/服务类别注册,不盲目跨类抢注,尤其避免恶意抢注老字号、知名品牌,防止无效及恶意诉讼风险。

2. 商标使用守范围:严格在核定类别内使用,扩大使用需另行注册,规范管理降低侵权风险。

3. 受托生产留凭证:妥善保存商标权属、委托生产协议等材料,保障使用合法性。

4. 被诉侵权积极应对:核对类别与近似情况,整理合法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应诉。

5. 知名/老字号强布局:在关联类别做防御性注册,留存使用证据,防范跨类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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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深远意义

 

法律上,进一步明晰商标侵权认定标准,强调商标专用权受核准注册类别限制,权利人仅能在注册范围内行权,对遏制商标抢注与恶意诉讼具有示范作用,有利于维护商标保护的公正合理,推动商标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提醒企业规范商标注册与使用,规避法律风险。

 

商业上,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重要参考,明确受托生产的合法边界,指引商业合作合规开展;也警示老字号与知名品牌完善商标布局、做好防御性注册,防范跨类别抢注,保护品牌价值与竞争力。判决向社会传递出严厉打击商标抢注和恶意诉讼、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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