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获谅解,坦白认罪判拘役五个月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多次盗窃获谅解,坦白认罪判拘役五个月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注意到,在(2025)宁0105刑初308号案件中,郭某因多次盗窃校园学生财物被公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多次盗窃且涉案金额6090元,如何争取从轻处罚?我们律师团队认为,关键在于赔偿谅解与认罪态度。

依据《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本案中,郭某在宁夏大学作案4起,价值6090元,虽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但【多次盗窃】仍构成犯罪。然而,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此外,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书,这一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常被法院视为【重要】从轻因素。

我们律师团队在辩护中重点强调:郭某到案后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且全额赔偿。法院最终采纳意见,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这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