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被取消后如何申请复议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1

低保被取消后如何申请复议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提示,低保被取消后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取决于取消决定的作出主体。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复议的对象是否正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证据是否充分。以下逐条分析具体法律依据和操作要点。

一、关于复议部门的选择
若取消决定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作出,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我们律师团队指出,申请人可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民政部门有义务对停发决定进行解释和复核。若取消决定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作出,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可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如市民政局)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错误决定。

二、关于申请流程与期限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强调,申请复议需在收到取消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出,超期将丧失权利。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写明取消决定编号、不服理由及相关证据)、取消决定文件复印件、身份证明。建议通过邮寄或当面递交并保留回执。复议机关一般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三、关于行政诉讼的适用
若对复议结果不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若未申请复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可在知道取消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起诉。起诉应向作出取消决定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

四、关于合法取消情形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合法取消低保的情形包括:家庭经济条件改善超过低保标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低保(如隐瞒收入、虚报困难)、低保持有人构成违法犯罪等。申请人需重点核查取消决定是否基于上述法定情形,若不符合,则有权申请复议或诉讼。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