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烂尾楼到胜诉:一份结算协议如何为建筑商锁定170

成功案例 2026年4月15日 9

深夜的某市工地,王先生对着半途停工的高层住宅楼反复拨打着无人接听的电话。作为某建筑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已垫付了17万元(化名)材料款,但开发商某地产公司却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绝结算。这样的场景,在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纠纷专案组档案室里屡见不鲜。近日该所陈爱云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二审胜诉案件,为同类困境提供了破局样本。

法庭上的攻防战围绕三组核心证据展开。上诉方某地产公司坚称结算协议无效,其代理律师提出三点质疑:造价报告涉嫌伪造印章、未完成工程量应扣减394万元(化名)、已代付第三方债务640万元(化名)需抵扣。而山河律师团队则抓住关键细节——那份被双方反复签署的《结算协议》。庭审现场,陈爱云律师当庭演示了协议签署全过程:”从2013年进度款结付协议到2019年最终结算协议,七份文件均有时任法定代表人肖先生亲笔签名,每次签署都伴有公司OA系统审批记录。”这份详尽的证据清单,最终让法院认定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法律效力。

在证据对抗的背后,湖北山河律所的诉讼策略展现出专业深度。针对对方提出的”合同无效则结算无效”主张,律师团队援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关于结算条款独立性的规定,结合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4条精神,构建起”合同效力与结算效力双轨认定”的论证体系。更关键的是,团队提前三个月启动的”证据固化”行动——通过公证处对开发商售楼处公示的工程验收文件进行证据保全,这份未进入一审的新证据成为二审驳回对方”未竣工验收”主张的决定性筹码。

本案尘埃落定后,山河律师给出三项实务建议:第一,实际施工人应在工程停滞初期立即发函要求确认完工状态,参照本案中2018年监理方签字的《竣工报告》;第二,结算协议须明确约定”不以竣工验收为前提”,这正是本案850万元(化名)债权获支持的核心条款;第三,对于开发商以房抵债承诺,必须同步约定货币支付选择权。正如陈爱云律师在团队复盘会上强调的:”1700万(化名)胜诉款的背后,是每个结算环节的风险防控意识。”

这份生效判决正在改变某开发区建筑市场的游戏规则。据知情人士透露,已有三家民营建筑企业开始参照本案结算模板修订合同条款。而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部接到的同类咨询量,在判决公布后两周内增长了40%。这或许印证了法律界的那句老话:一份好的判决,从来不只是个案的正义。


本文由湖北山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陈爱云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法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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