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某离婚房产分割案:共有协议效力获法院支持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2
慈某离婚房产分割案:共有协议效力获法院支持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婚前签订的书面共有协议与出资事实不一致时,应优先适用协议约定还是出资比例。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效力优先,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共有协议》明确约定各占50%份额,并办理了按份共有登记,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审、二审法院在按协议确定50%份额为共同财产后,进一步考虑慈某抚养子女、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及李某某存在过错,判决慈某获得40%份额,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明确,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本案房屋登记为按份共有各50%,具有公示公信力,李某某主张按出资比例分割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李某某申请,确认了共有协议的效力优先于出资比例。该案提示【重要】:婚前财产约定应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否则可能引发争议。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婚姻家事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