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微信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辩护要点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9日 0
出售微信账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缓刑辩护要点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在此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人纪某出售实名制微信账号82个,违法所得六万四千余元,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及如何通过量刑辩护争取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公诉机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认定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即属情节特别严重,纪某面临三年以上刑罚。
我们律师团队在辩护中重点援引以下法条和事实:第一,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纪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第二,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纪某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六万四千余元,并退赔被害人范某经济损失取得书面谅解,体现悔罪态度;第三,我们提出犯罪成本应扣减的辩护观点,即纪某实际非法获利仅一万一千余元,虽法院未完全采纳核减数额,但依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该事实作为酌情从轻理由。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纪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