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租赁纠纷:如何追回207万租金
山河动态 2026年6月10日 0
厂房租赁纠纷:如何追回207万租金
我们山河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某硅业公司诉史某某厂房租赁合同纠纷案,成功为出租方追回租金207万元。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赁物是否具备正常生产条件】。承租人史某某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承包费,但法院最终认定出租方已履行合同义务。
我们律师团队依据《民法典》第703条(租赁合同定义)及第722条(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分析:首先,出租方已提供营业执照、环保验收意见等合法手续,符合合同约定;其次,史某某在另案中自认租赁物“2018年8月全部合规,能够正常生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该自认可作为证据;再次,电费缴纳明细证明史某某实际生产,依据《民法典》第509条(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其抗辩不成立;最后,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史某某未能提供行政部门的停产处罚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法院据此判决史某某支付207万元承包费,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启示:出租方应确保手续齐全;承租方如主张“不具备生产条件”,须提供【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停产通知】等实质证据;实际生产行为可反证租赁物合规。
山河律师事务所在该领域经验丰富,欢迎咨询我们。